2008年3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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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房地产公司售房不成 法院判决须返还订金
郑良

  厦门海沧区法院日前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因对购房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未能签订合同,房地产公司须返还订金。
  2007年10月7日,刘某向厦门海沧区一房地产公司预购一套期房,并支付2万元订金,双方约定于10月20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。一周后,刘某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售房合同部分条款提出异议,要求修改,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公司,被房地产公司拒绝。
  刘某遂提出不再签订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2万元订金,房地产公司以刘某未按约定签订合同、违约在先予以拒绝。刘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因对售房合同部分条款提出异议,要求变更,房地产公司予以拒绝,双方就买卖房屋未达成合意,买卖合同未成立,房地产公司须返还订金2万元。